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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10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048号之三申请人:王某某,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9日生效的(2017)晋0821民初1693号判决,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归还申请人王某某砖款2168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