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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申冬梅、XX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冬梅,XX军,张萍,马晓亚,申永梅,张梦雄,何玲,灵宝市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214号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振兴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娟英,执行董事。被告:申冬梅,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住灵宝市。被告:XX军,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住灵宝市。被告:张萍,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生,住灵宝市。被告:马晓亚,女,汉族,1983年3月5日生,住灵宝市。被告:申永梅,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生,住灵宝市。被告:张梦雄,男,汉族,1942年10月19日生,住灵宝市。被告:何玲,女,汉族,1944年8月2日生,住灵宝市。被告:灵宝市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申冬梅,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冬梅、XX军、张萍、马晓亚、申永梅、张梦雄、何玲、灵宝市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54元,减半收取12977元,由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