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中强与李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强,李国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788号原告:孙中强,男,汉族,1985年07月26日出生,住睢县。被告:李国东,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杞县。原告孙中强与被告李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孙中强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中强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