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吴六枝、戴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六枝,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六枝,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戴芳,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六枝等4人与被执行人戴芳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8700元及利息,诉讼费6664元、执行费31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赣1130执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戴芳名下位于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1-4-1号房产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5××27)及其土地使用权(婺国用(2015)第21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芳名下位于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1-4-1号房产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5××27)及其土地使用权(婺国用(2015)第210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倡勋审判员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危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