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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国栋、黄诗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栋,黄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栋,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诗春,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国栋和被执行人黄诗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基于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黄诗春追偿。因被执行人黄诗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陈国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黄诗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国栋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诗春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诗春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黄诗春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黄诗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7年7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黄诗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连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