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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志峰、史玉梅、王静与被执行人泾川县润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峰,史玉梅,王静,泾川县润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76号申请人何志峰,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30日,住泾川县高平镇,农民。申请人史玉梅,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18日,住甘肃平凉崆峒区,农民。申请人王静,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5日,住泾川县城关镇安定街,农民。被执行人泾川县润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泾川县城关镇十里铺村。法定代理人:许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志峰、史玉梅、王静与被执行人泾川县润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以通过司法拍卖网,进行拍卖,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小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