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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鸿利与康安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鸿利,康安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邹鸿利,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康安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邹鸿利与被执行人康安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鸿利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