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柳建平与杨发义、杨晓艳、柳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建平,杨发义,杨晓艳,柳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柳建平,男,被执行人杨发义,男,被执行人杨晓艳,女,。被执行人柳世海(又名柳世世),男,申请执行人柳建平与被执行人杨发义、杨晓艳、柳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发义、杨晓艳、柳世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发义、杨晓艳、柳世海向申请执行人柳建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4年9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元,执行费人民币241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杨发义、杨晓艳、柳世海(又名柳世世)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