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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杜德成与边学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成,边学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3民初3895号原告:杜德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边学鹏,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告杜德成与被告边学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杜德成、被告边学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德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返还剩余租金1880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边学鹏于2017年3月25日将李庄村兴鹏门业中间2间房出租给我,面积50平方米,承租期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每月租金2000元,付款方式为年缴费。我已于签订合同当日将租金24000元给付被告。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须保证住宅的完整性、使用性,现该房屋涉及拆迁改造,自2017年6月13日房屋已拆除,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无法履行协议内容,也不返还剩余租金,构成违约。被告边学鹏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是2017年3月15日租的我的房子,其提交的合同有涂改,将15日改成了25日。且原告承租的房子不涉及拆迁改造,只拆除了临近公路的一部分违建,剩下的房子不影响原告继续租赁使用,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德成与被告边学鹏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承租被告坐落于李庄村李兴鹏门业中间2间临建房,面积50平方米,承租期限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月租金2000元,付款方式为年付,原告已交付了全部租金24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等费用。至起诉时,原告尚欠500元电费未缴纳。2017年6月13日,原告租用的房屋被拆除了一部分。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话录音、现场照片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告杜德成与被告边学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标的系临建房,拆除部分势必影响整体的使用,故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租金按月支付,原告应支付已租用的三个月的租金,并缴纳欠付电费,故被告在扣除三个月租金及500元电费后,应退还原告租金17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杜德成与被告边学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租金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张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逯初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