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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敏与战学刚、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战学刚,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敏,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场部。被执行人战学刚,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敏与被执行人战学刚、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战学刚、李春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洪春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