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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达尔洛与黄仕强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尔洛,黄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33执9号申请执行人:达尔洛,男,藏族,四川省红原县人被执行人:黄仕强,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本院在执行达尔洛与黄仕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尔洛与被执行人黄仕强自愿、合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2016)川323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甲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