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海康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军,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王纪永,男,汉族,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东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杨宝勇,总经理。申请执��人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7)鲁05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3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3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被执行人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有位于东营港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东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4)第02-009746号)一宗,若处置该土地使用权,需要一同处置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故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5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