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利群与吕志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群,吕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168号申请人:黄利群,女,汉族,生于1977年01月07日,住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被申请人:吕志贵,男,汉族,生于1976年09月13日,安徽省霍邱县人,现住陇南市武都区。黄利群与吕志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吕志贵支付申请人黄利群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款45万元,剩余部分黄利群自愿放弃。二、由吕志贵当庭履行15万元,2018年5月24日履行1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履行15万元。三、如不按本协议履行,将恢复执行原判决。双方达成协议,此案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不再申请强制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协议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