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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建国申请执行王二宽、毕于伟、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王二宽,毕于伟,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65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二宽,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毕于伟,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申请执行王二宽、毕于伟、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建国对五查结果无异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已缴纳执行费4368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69772元,本案于2016年8月3日保全查封了毕于伟所有。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到期之日前48小时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续行查封,逾期造成脱保等损失,自行负担。因申请人吴建国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1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