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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可明与重庆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可明,重庆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66号申请人:王可明,男,汉族,1965年04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重庆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玖,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安举,男,30岁,住湖北省恩施市。王可明与重庆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可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债权或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1640元。担保人王可香以其个人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举在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06400元。期限:2017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案件申请费1052元,由申请人王可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