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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买侠与秦生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买侠,秦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李买侠,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秦生福,男,1944年1月1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16)陕0116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买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继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