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卓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黔西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卓某,女。被执行人黔西某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卓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卓某于2017年12月28日以与被执行人黔西某煤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