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玉兰与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兰,孙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兰,女,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福洲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汇航投资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黄玉兰诉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字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0858元,执行费14009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人孙婷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兰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