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389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晶晶、黄志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晶晶,黄志敏,黄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88号(亿丰国际商贸城19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冒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金桥(特别授权),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晶晶,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志敏,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海霞,女,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晶晶、黄志敏、黄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执行费36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周君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志敏司法拘留15日,后其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