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建丽与韩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丽,韩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493号原告:杨建丽,女,46岁,汉族,馆陶县人,现住。被告:韩保民,男,50岁,汉族,教师,馆陶县人,现住。原告杨建丽与被告韩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保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丽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保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丽撤回对被告韩保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37.5元人民币,由原告杨建丽负担。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