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刑二庭与李俊罚金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人民法院,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529号申请人:永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永济市人民法院与李俊罚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俊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