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某1、马某2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5执74号申请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川县张川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小明,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某1。被执行人:马某2。申请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某1、马某2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马某1归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258752.34元,并承担2016年12月27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16.038%);2、马某1、马某2连带归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293422.64元,并承担2016年12月27日至给付之日利息(年利息10.692%);如被告逾期不还,以拍卖被告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为000034**号、000034**号”优先清偿该笔借款本息;3、马某1、马某2连带归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万及利息183652.0元,并承担2016年12月27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15.12%)。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张家川镇杨店村委会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局、交警大队、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人。我院于2017年6年22日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员 妥国兴审判员 王小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