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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傲、张正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傲,张正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特11号申请人:王傲,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张正鹏,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刚子居委会小龙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丽,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凤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区,系张正鹏妻子。申请人王傲与张正鹏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申请人王傲、张正鹏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傲、张正鹏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傲、张正鹏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