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车恩甫、张成忠、李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车恩甫,张成忠,李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王洪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赫然,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车恩甫,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成忠,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长波,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车恩甫、张成忠、李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民二初字第2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9938.0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