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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赛麦提·尤苏甫与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麦提·尤苏甫,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赛麦提·尤苏甫,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哈力·阿不拉,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程庆林,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赛麦提·尤苏甫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赛麦提·尤苏甫于2017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并同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赛麦提·尤苏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赛麦提·尤苏甫撤回起诉;三、准许赛麦提·尤苏甫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赛麦提·尤苏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赛麦提·尤苏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云  丽代理审判员 赵  培  培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尔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