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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小峰贩卖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冈县人民法院,高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青冈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小峰,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小峰贩卖毒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小峰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