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向春林、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向春林,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632号申请人,杨斌,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城镇居民,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向春林,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向春林、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春林、李冬梅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斌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