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梅贞与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梅贞,胡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梅贞,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胡建新,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梅贞与被执行人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梅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新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闽0304执15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建新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别克牌汽车,现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位置,致使本院无法扣押到上述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胡建新现暂无其他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李亮德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