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3执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秦明华、刘君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华,刘君洲,潘家平,王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明华,男,生于1958年12月24日,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君洲,男,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潘家平,男,生于1973年9朋2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王玉容,女,生于1976年10月1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明华与被执行人刘君洲、潘家平、王玉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