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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怡冰、郭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怡冰,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惠敏。被执行人闫怡冰,女,1979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郭斌,男,1977年11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怡冰、郭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怡冰名下车辆的查封措施。经本院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怡冰、郭斌财产的强制措施。二.本院(2017)陕0113执17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