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延锋与刘向昆、安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锋,刘向昆,安小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4392号原告杨延锋,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昆,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安小霞,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杨延锋诉被告刘向昆、安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初蓓佳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延锋的委托代理人薛志超、被告安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向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延锋诉称,原告是从事硅铁生意的经营者,被告刘向昆向原告购买硅铁,因资金周转问题欠原告货款40280元,并于2015年8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均未果。被告安小霞是被告刘向昆的妻子,该欠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安小霞应与刘向昆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28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向昆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安小霞辩称,该案和我没有关系,我不认识原告,我和被告刘向昆于2010年12月16日已经离婚,本案是2015年发生的,和我没有关系。我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刘向昆购买原告杨延锋的硅铁,2015年8月22日,经原告杨延锋和被告刘向昆双方核算,被告刘向昆欠原告杨延锋硅铁款共计40280元,被告刘向昆给原告杨延锋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杨延锋硅铁款肆万零贰佰捌拾圆,小写40280元,2015年8月22日刘向昆。”被告刘向昆至今未归还原告杨延锋货款40280元。另查明,被告刘向昆与被告安小霞于2003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离婚。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杨延锋提交的欠据1份、被告安小霞提交的离婚证1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刘向昆购买原告杨延锋的硅铁,原告杨延锋与被告刘向昆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杨延锋将硅铁卖给被告刘向昆,被告刘向昆应当向原告杨延锋支付货款。原告杨延锋请求被告刘向昆支付货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安小霞辩称其和被告刘向昆于2010年12月16日已经离婚,本案是2015年发生的,和其没有关系,其不承担责任。经查,被告刘向昆与被告安小霞于2003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离婚。被告刘向昆给原告杨延锋书写欠据时间是2015年8月22日,因该欠款行为未发生在被告刘向昆与被告安小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杨延锋要求被告安小霞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对被告安小霞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向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延锋货款人民币402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延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刘向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