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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泽蓉与被执行人何林、高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蓉,何林,高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泽蓉,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被执行人:何林,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高红英,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6)川080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林、高红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林、高红英的银行存款245570.00元(购房款186000.00元、天然气安装费62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47800.00元、案件受理费2070.00元、执行费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