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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3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邓国庆、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邓国庆,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3061号之一原告:刘振国,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连,女,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系刘振国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国庆,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玉梅,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刘振国与被告邓国庆、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振国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申请费1250元,共计2500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