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3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邓国庆、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邓国庆,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3061号之一原告:刘振国,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连,女,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系刘振国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国庆,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玉梅,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刘振国与被告邓国庆、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振国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申请费1250元,共计2500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