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刑监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立飞申诉魏秀社犯合同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冀刑监字第270号魏力飞:你因魏秀社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及(2015)衡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魏秀社受省食品公司的委托,参与办理该公司与精信公司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事宜。协议履行过程中,精信因资金困难请求延期付款,魏秀社在省食品公司未授权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省食品公司的名义从精信公司骗取定金1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一审期间,魏秀社家人主动退款36.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魏秀社的供述,被害人张保法陈述,证人董群证言,省食品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精信公司营业执照,合作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魏秀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