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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兴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82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281刑初12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兴才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兴才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