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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艳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陈建国,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宝裕通典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1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兼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晓,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房山支行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兼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高芳芳,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王艳申请执行陈建国、陈某、陈晓、高芳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民初字第100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涉案房屋已经由本院(2016)京0111执恢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王艳获得所有权。后续的房屋腾退属于上述案件中应该解决的问题。且腾房案件已在我院执行程序中。此腾房案为重复立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民初字第10074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文生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滑 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