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花仙、徐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花仙,徐春国,严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陈花仙。被执行人:徐春国。被执行人:严艳新。陈花仙与徐春国、严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花仙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春国归还借款本金13748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严艳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春国、严艳新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数量较多;本院已另案处置徐春国、严艳新名下位于江山市东岳路280、282号及江山市雅林西苑7幢203、204号房地产,拍卖款项尚不足以清偿抵押优先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执行款可分得,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春国、严艳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徐春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春国、严艳新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花仙,申请执行人陈花仙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春国、严艳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何 旭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