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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6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生命时报》社与卡拉玛(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时报》社,卡拉玛(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60683号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卡拉玛(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园三路美地思科技产业园3栋2楼。法定代表人:李繁盛。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卡拉玛(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生命时报》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卡拉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生命时报》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卡拉玛公司在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卡拉玛公司赔偿我社经济损失6000元;3.判令卡拉玛公司赔偿我社合理费用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及差旅费等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社系题为《为什么你比别人容易热?有可能是肉吃多了》一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我社发现卡拉玛公司未经授权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名为“CALAMAR卡拉玛足贴”(微信号:×××)的微信公众号登载涉案作品,侵犯了我社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社造成了的经济损失,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卡拉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4日,《生命时报》社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微信号:×××)中发布了涉案作品,文章字数1672字,标题下方标有“原创”字样,文章尾部版权声明载明“本文为《生命时报》(微信号:×××)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点击获取版权”字样。“CALAMAR卡拉玛足贴”微信公众号系卡拉玛公司经营,从事CALAMAR卡拉玛足贴品牌宣传。2016年7月27日,卡拉玛公司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标题为《为什么你比别人容易热》一文,经过比对,该文对《生命时报》社发布的涉案作品进行了删减使用,保留了涉案文章的“真相一”到“真相六”六个小标题项下的内容,未对“真相七”、“真相八”的内容进行登载。卡拉玛公司登载的内容与《生命时报》社的涉案作品内容一致。另查,《生命时报》社提交了三张律师费发票,金额共计243000元,据此本案主张律师费3000元;《生命时报》社为本案及另外80个案件立案支出2881.2元,为本案及另外三个案件开庭支出差旅费1077元。卡拉玛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上述文章获得授权。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网页打印件、律师费发票、车票、餐饮住宿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生命时报》社系刊登涉案作品的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考虑到涉案作品系生活保健类文章,是一种性质特殊的作品,根据该文的发表日期及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生命时报》社享有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卡拉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登载内容一致的《为什么你比别人容易热》一文,其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生命时报》社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命时报》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生命时报》社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卡拉玛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对其主张的每篇文章6000元的赔偿数额,《生命时报》社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字数、独创性程度及卡拉玛公司侵权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生命时报》社主张的律师费、证据保全费及差旅费,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根据本案情况,责令卡拉玛公司赔偿损失已经足以弥补《生命时报》社为此所受到的损害,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卡拉玛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综上所述,《生命时报》社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生命时报》社所主张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卡拉玛(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生命时报》社经济损失200元;二、被告卡拉玛(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生命时报》社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三、驳回原告《生命时报》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卡拉玛(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