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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先利与游志义、可爱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先利,游志义,可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先利,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游志义,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可爱容,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夏先利与游志义、可爱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游志义所有的号为鄂J×××××北京现代牌车辆(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号:417965),现因被执行人游志义、可爱容已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游志义所有的号为鄂J×××××北京现代牌车辆(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号:417965)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