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先利与游志义、可爱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先利,游志义,可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先利,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游志义,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可爱容,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夏先利与游志义、可爱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游志义所有的号为鄂J×××××北京现代牌车辆(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号:417965),现因被执行人游志义、可爱容已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游志义所有的号为鄂J×××××北京现代牌车辆(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号:417965)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