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得润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晓花、王润榆、鲁宇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榆林市得润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晓花,王润榆,鲁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航宇路长丰大厦一楼。负责人陶李,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榆林市得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西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晓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常乐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润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晓花,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榆阳区南郊校场路亮春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润榆,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中路荣民小区。被执行人鲁宇飞,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椰岛巷*号*号楼*单元***室。本院执行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得润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晓花、王润榆、鲁宇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由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本息合计人民币2431883.32元;申请执行人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月利率7.715‰计收,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3‰计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0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