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严从晓、石琼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从晓,石琼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从晓,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琼瑶,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渔政站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从晓与被执行人石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石琼瑶支付借款6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50元,执行费855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石琼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石琼瑶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雄飞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将石琼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3月31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严从晓认可本院的调查,要求暂不冻结被执行人石琼瑶的工资和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