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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英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更20号罪犯董英华,辽宁省沈阳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宁江监狱服刑。2012年9月25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英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刑: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于2017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8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董英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表扬4次,但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刑期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英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刘慧敏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