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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林印刷厂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翰林印刷厂,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翰林印刷厂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终4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549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