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2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傅太志、徐显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太志,徐显旺,孙建勇,孙建业,孙国华,赵生海,乌海生,康从磊,宋效勇,于乐刚,赵翠兵,冯国壮,徐显义,孙建文,马志广,赵卫军,赵彦卫,赵如意,徐云涛,张其增,傅正垒,徐显国,王春节,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2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太志,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显旺,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建勇,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建业,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国华,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赵生海,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执行人:乌海生,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康从磊,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宋效勇,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于乐刚,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赵翠兵,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执行人:冯国壮,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显义,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建文,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马志广,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赵卫军,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执行人:赵彦卫,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执行人:赵如意,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执行人:徐云涛,男,汉族,1996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其增,男,汉族,1996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傅正垒,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显国,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春节,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傅太志、徐显旺等于2016年12月5日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618、634、631、630、628、643、632、623、627、638、640、617、635、629、626、644、645、642、636、639、619、633、合劳人仲案(2016)90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对上述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大厦××层(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1067.34平米)、位于合经区××路东××北桑铌科技1#、2#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号,建筑面积9738.49平米;合产××号,建筑面积3233.62平米)、位于经××××号桑铌实验检测楼(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8378.68平米)房屋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无益处置;向合肥市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M×××××号,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车辆本院实际未能掌控;向合肥市国土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合经开国用(20**)第××号],均被查封,且设有抵押;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618、634、631、630、628、643、632、623、627、638、640、617、635、629、626、644、645、642、636、639、619、633、合劳人仲案[2016]909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