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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xx与王xx、王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性,1954年6月28日出生,住临县刘家会镇刘家会村,农民。被执行人:王xx,男性,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县丛罗峪镇丛罗峪村,农民。被执行人:王xx,男性,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临县丛罗峪镇丛罗峪村,农民。被执行人:赵xx,男性,1949年11月24日出生,住临县丛罗峪镇郭家山村,农民。本院在执行刘xx与王xx、王xx、赵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xx、王xx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王xx、王xx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7年8月12日对王xx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申请人刘xx自愿放弃对赵xx的追偿,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xx、王xx的财产状况,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虹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