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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小名“白孩儿”),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淑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使用李某4的房子开设赌场,在北屋以龙虎的方式赌博,在东屋以庄闲的方式赌博,每屋四万元底金,以每人每日200元的工资雇佣多人负责赌场的发牌、收发钱、望风、接送参赌人员。2016年12月23日21时,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2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2、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使用李某4的房子开设赌场,在北屋以龙虎的方式赌博,在东屋以庄闲的方式赌博,每屋四万元底金,以每人每日200元的工资雇佣多人负责赌场的发牌、收发钱、望风、接送参赌人员。赌场每天有参赌人员二三十人不等。2016年12月23日21时,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2人,当场查扣赌博台2张、捕鱼机2台、POS机一台、录像机硬盘一个等相关涉案物品。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委托安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的一贯表现、有无再犯罪危险及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安阳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29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其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使用李某4的房子开设赌场,在北屋以龙虎的方式赌博,在东屋以庄闲的方式赌博,每屋四万元底金,其雇佣周某、李某2、郭某、李某1、“臭儿”等人负责赌场的发牌、收发钱、望风、接送参赌人员,每人每日200元的工资。赵某在赌场负责刷POS机,高某负责放贷。赌场先开始开开停停,2016年12月19日才正式开始,到12月23日就被查获了,赌场开设的时间是每天下午两点到晚上十点,每天有二三十名参赌人员,至今赌场没有盈利。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是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赌场的老板,2016年9月21日李某让其去赌场帮忙,负责用POS机给赌场的参赌人员刷卡,没有给其开工资,其在赌场期间共刷一笔6000元。赌场内每天大约有三四十人,有负责放风的人,李某负责发牌,李某不在的时候,高某负责发牌。有两个男的负责收钱。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1日其到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李某开设的赌场内上班,李某是赌场老板,李某安排其在东边房间里负责发牌,每天下班时给其200元的工资,其干了有十几天。赌场内XX负责看门,李某在北边房间里负责发牌,高某负责放贷,赵某在赌场内负责刷POS机,老黑负责做饭,李刚负责放风,有一辆面包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上班的还有郭某、“臭儿”,在赌场上班的人每人每天都是200元的工资。东屋赌场好的时候能盈利三万多,亏的时候最多能亏两万多。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初开始在被告人李某开设的赌场上班,负责东屋赌场的吃赔钱,平时上班时间是中午2点到晚上10点,每天工资200元,一天一发。赌场除了停电外每天都开。赌场共有四个码箱,每个码箱里有一万元钱,赵某负责用POS机刷卡,东西口都有负责放风的人。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2月19日到被告人李某开设的赌场上班,负责北屋赌场的吃赔钱,赌场基本上每天都开,上班的时间是下午3点到晚上10点,每天200元的工资,房间里有两个码箱,一个码箱里有一万元,钱是李某的。北屋和东屋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参赌。赵某在赌场负责用POS机刷卡,高某负责放贷。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是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赌场的老板,赌场开了有一个多月时间,李某有事时其帮李某发会儿牌,案发当天其去赌场赌博,车上放的15.4万元现金是其准备买车的钱。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赌场的老板是李某,其2016年12月初到赌场上班,负责东屋赌场的收发钱、抽水,每天工资200元,上班时间是中午2点到晚上10点。平时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龙虎斗现场有一台POS机,不知道是谁的,可以刷卡。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让其到赌场帮忙,负责赌场的收赔钱,从21时到次日凌晨4点多,李某给了其一包烟,没有给其钱。并证明其在赌场参与赌博三次。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案发当天到李某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开设的赌场上班,负责收发钱,听说赌场已经开了有两三个月。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2月22日、23日连续两天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的赌场参与赌博,听说赌场的老板是李某。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每次去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开设的赌场赌博时,都是先到红宝石,那儿有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专门负责往赌场接送人。赌场管饭、管烟、管水、管水果,其每次去赌场都有几十人,下午人最多,最多时有一百多人,参赌人员下注最少50元,也有几百、几千的。12、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到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三、四次,听说这个赌场已开了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其第一次去赌博是2016年12月初,每次都是到红宝石坐专门接送去赌场的面包车,其在案发前一天用赌场的POS机刷出来6000元。1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中秋节前后把房子的钥匙给了李某,其长期不在家,不知道李某用其的房子开设赌场的情况。14、辨认笔录:证明参赌人员辨认出在赌场北屋发牌的李某,在北屋吃赔钱的周某,在北屋偶尔替人发牌的高某,在北屋收发钱的李某2,在东屋收发钱的李某1,在赌场用POS机刷卡的赵某等。15、书证:(1)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李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2)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开设的赌场内当场被抓获。(3)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人员名单信息,证明李某3、刘某为赌博提供条件,张某、康某、林某等31人参与赌博,于2016年12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说明一份,证明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向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调取本案中POS机的开户信息及刷卡记录,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说明根据北辰分局提供的内容无法从公司平台上查询相关商户信息。(5)安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出具的查获证明,证明特警大队得到线索,崔家桥镇康宋村北大街55号院内每天有大量人员参与赌博,2016年12月23日21时,特警支队出动警力45人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47人(部分人员逃脱),查获现金24.9万余元,龙虎赌桌2台、捕鱼机2台,后移交北辰分局。(6)北辰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赌场中的工作人员“臭儿”、“新的”、“杰的”、李刚、XX、李存良,经过调查询问,目前没有查明身份。未找到奇骏4S店当时销售车辆的工作人员,无法查证高某车上钱的用途。由于现场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流动性大,面目特征不清,无法通过监控录像确定赌场参赌人员的具体身份和人数。16、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17、物证照片6张,证明开设赌场使用的发牌器、赌桌台布、对讲机、电子路单键盘、扑克牌的情况。18、监控截屏照片,证明参赌人员在赌场进行赌博的情况。19、光盘49张及其制作说明,证明侦查机关查扣赌场的监控设备,并将监控设备内的监控录像制作成光盘,该光盘真实、未删减、剪接、PS。另外,卷内还有安阳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两张、证人李某4家的用电量明细、崔家桥镇康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安阳市北关区恒达电脑经营部出具的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康宋村开设赌场长达两个多月,且该赌场工作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李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印证每天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仅查获当天就有32人参赌,参赌人员已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安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李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查扣的赌博台2张、捕鱼机2台、录像机硬盘、POS机、对讲机、牌路器、扑克牌等赌具及涉案赃款由查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军审 判 员  邢炎萍人民陪审员  路建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