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忠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维君、赵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生,王维君,赵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忠生,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桥儿沟镇十里铺村**号。被执行人王维君,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张皮沟村**号。被执行人赵来平,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十里铺村。刘忠生申请执行王维君、赵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维君、赵来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忠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来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维君、赵来平向申请执行人刘忠生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本金从201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7.5元,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来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将其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提取本案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刘忠生于2017年10月26日领取案件款2800元并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赵来平已将法院生效判决内容全部向其履行完毕,同意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