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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小利、刘利珍、王清婷、王清浩与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刘利珍,王清婷,王清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7471号原告:王小利。原告:刘利珍。原告:王清婷。原告:王清浩。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民,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法定代表人:孙鹏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主要负责人:姚军军,该组组长。原告王小利、原告刘利珍、原告王清婷、原告王清浩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留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留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利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民,被告留村八组主要负责人姚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留村村委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四原告2014年(1300元/人×4人)、2015年(1615元/人×4人)、2016年(1460元/人×4人)租地分配款共计1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四原告为同一家庭成员,均系被告村组村民,2011年前后,被告村组将本组土地全部出租,所得租金按村民人口发放,四原告领取了2011年-2013年的租地分配款,但2014年(2014年10月-2015年9月)、2015年(2015年10月-2016年9月)、2016年(2016年10月-2017年9月)的租地分配款共计17500元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发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留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留村八组辩称,根据留村八组的村民会议纪要,农对农的出嫁女出嫁当年参与分配,之后不再参与分配。其村民小组同意向原告王小利、原告刘利珍、原告王清浩分配租地款,因原告王清婷系农对农的出嫁女,故不同意向原告王清婷分配租地款。每人每一年度的租地款分配标准以当年村民小组确定的租地款标准为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原告为同一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村民。2014年,原告王清婷年与石砭峪村村民高明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出,王清婷也没有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享受村民待遇。2011年被告村组土地出租,被告留村八组确定按人分配租地款,向四原告足额分配了2011年-2013年的租地款。但从2014年开始,被告留村八组以村民会议决定农对农的出嫁女出嫁当年参与分配,之后不再参与分配为由,不同意继续向原告王清婷分配租地款,双方就分配租地款事宜协商未果,四原告为表示异议不再领取租地款,致四原告2014年-2016年的租地款未发放。另查明,被告留村八组2014年-2016年每年的租地款分配标准分别为每人1300元、1610元、1460元。因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意见,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留村八组集体收益分配款摘要,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留村八组同意向原告王小利、原告刘利珍、原告王清浩分配2014年-2016年的租地款,仅拒绝向原告王清婷分配2014年-2016年的租地款,原告王清婷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虽已出嫁,但户籍并未迁出,亦未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王清婷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四原告的要求分配2014年-2016年租地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留村八组2014年-2016年每年的租地款分配标准分别为每人1300元、1610元、1460元,四原告每人应分得的2014年-2016年的租地款为4370元,四人共计17480元。被告留村村委会对所辖小组的行为有管理、监督之责,故其应对被告留村八组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之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利、原告刘利珍、原告王清婷、原告王清浩支付2014年-2016年租地款每人4370元,共计1748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彦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