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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欧定松与黄理政、曾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定松,黄理政,曾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2882号原告:欧定松,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理政,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曾秋英,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欧定松与被告黄理政、曾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定松、被告曾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理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定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理政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曾秋英对被告黄理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7日,被告黄理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欧定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被告黄理政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期限为两个月(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8月7日)。被告曾秋英对被告黄理政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到期后,被告黄理政未予还款、亦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曾秋英对被告黄理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秋英辩称,被告黄理政系其孩子,在外借款自己确实不知道,本人也未对被告黄理政的借款进行担保,借条中担保人的名字也不是自己所签的,要求鉴定确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被告2017年6月7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二个月、被告曾秋英对被告黄理政的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被告曾秋英质证认为,借条中担保人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的,也没有对黄理政的借款进行担保,要求鉴定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理政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曾秋英认为,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的,要求鉴定确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2017年11月17日前)书面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鉴定确认的主张。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7日,被告黄理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欧定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被告黄理政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期限为两个月(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8月7日);被告曾秋英对被告黄理政的上述债务进行担保,到期后,被告黄理政未予还款、亦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曾秋英对被告黄理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黄理政向原告欧定松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黄理政收款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理政未能按期还款付息,在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曾秋英以在黄理政的借条中担保人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也没有进行担保,要求鉴定确认的辩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鉴定确认的主张,同时对该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理政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被告曾秋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理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理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定松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曾秋英对被告黄理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理政、曾秋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忠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伟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