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彦俊与赵向凯、赵子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俊,赵向凯,赵子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12005号原告张彦俊,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被告赵向凯,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赵子尚,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向凯,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北彩虹小区2号楼1楼西侧三间、2楼西侧五间。负责人朱富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金银,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彦俊诉被告赵向凯、赵子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俊、被告赵向凯、被告赵子尚的委托代理人赵向凯、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金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4日19时50分,原告张彦俊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黄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赵向凯停放在快车道上的豫D×××××号小型轿车相撞,因驾驶员赵向凯把轿车停放在快车道下去问路,未开启警示灯,未放置警示标志,晚上对面来车开启远光灯,致使张彦俊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估价鉴定费、抢险费、看管费、拆检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共计2721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向凯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过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1、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2、原告要求的间接损失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9时50分许,原告张彦俊驾驶豫A×××××号轿车沿本市黄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华仓储附近时,与其前方被告赵向凯驾驶的豫D×××××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原告张彦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向凯负次要责任。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车辆损失14799元、评估费690元,原告另支付抢险费260元、看管费225元、拆检费1479元。另查明,豫D×××××号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赵子尚,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原告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赵向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车损费14799元、评估费690元、抢险费260元、看管费225元、拆检费1479元,以上共计17453元。因被告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向凯承担30%的责任,即4635.9元〔(17453-2000)×30%=4635.9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赵子尚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赵子尚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彦俊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赵向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彦俊各项损失4635.9元。三、驳回原告张彦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张彦俊负担180元,被告赵向凯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岩松 来源:百度“”